離婚案件原告的撤訴權利怎麼行使?

一、離婚案件原告的撤訴權利怎麼行使?

離婚案件原告的撤訴權利怎麼行使?

離婚案件撤訴的,由原告書寫撤訴申請書,在法院判決宣告前提交到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爲撤訴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準許撤訴,不符合條件的,不準撤訴,並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撤訴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經過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撤訴必須是申請人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當事人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動員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在時間上,應在受理案件後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爲,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否准許,由法院審查後以裁定的形式告知當事人。

在民事訴訟中還有按撤訴處理的情況。所謂按撤訴處理,就是指當事人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爲已經表明其不願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因而法院決定註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是: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通知後仍未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

5、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爲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

二、一方下落不明怎麼辦理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透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1、透過法院直接起訴離婚,解除婚姻關係,配偶下落不明,不滿兩年或兩年以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2、透過特別程序宣告失蹤或死亡來解除婚姻關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除婚姻關係,如被宣告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死亡之日起解除。

處理離婚案件,原告行使撤訴權,要先寫撤訴申請書。總而言之,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故意躲藏,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透過法院直接起訴離婚,申請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也可以透過特別程序申請離婚,以宣告對方失蹤或者死亡的方式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