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哪些

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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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離婚案件是在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因此,雙方當事人對各自的主張都負有舉證責任。那麼,主張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哪些

以下是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

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

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

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

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10、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

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複印件。

二、打離婚官司要準備哪些證據

1、身份證據

關於原、被告的基本身份資訊。這類證據主要是指身份證,另外還有戶口薄、出生證明、駕駛證、軍人證、僑胞證、護照、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2、婚姻關係證據

關於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係的證據。主要是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可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證明。

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這類證據非常重要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境記錄等。

4、雙方經濟狀況證據

關於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以映證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的證據。這類證據一般有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家庭財產證據

關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銀行存單或或銀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價證卷等的證明,如經營公司的應提供出資證明、股權證明等,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離婚沒有絕對的對錯,案件的結果都是由證據決定的。當事人準備好證據材料的,就能在離婚訴訟中勝出,但是很多當事人恰恰沒有能力收集這些證據。準備離婚的,尤其是對方有過錯的,我們建議您向專業婚姻家庭律師求助,請其代爲蒐集離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