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離婚嗎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爲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纔會予以判離。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
2、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
3、不過夫妻性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因爲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離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