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債務怎麼界定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債務怎麼界定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債務怎麼界定?

在實際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夫妻債務中絕大多數都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爲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事實上,雙方如果是在協商的情況下寫的財產分割協議書,那麼在債務界定的這件事情上不是必須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因爲其中有一方如果自願承擔當事人的個人債務的話,那這種約定在法律上肯定也是受保護的。一般個人在屋是指婚前債務或者婚後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產生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