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婚姻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婚姻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受理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雙方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二、哪些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會判離?

法院不必然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何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我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關係破裂要離婚的話,首先是兩人先心平氣和的協商,如果在協商的過程中有些問題達不成共識,就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透過法院從中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話法院就會判決兩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