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賠償的條件什麼

女方起訴離婚賠償的條件什麼

一、女方起訴離婚賠償的條件什麼

1、必須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況纔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如嫖娼、偶爾的家庭暴力、偶爾的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爲都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雙方沒有離婚的意願,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必須是一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要求離婚,協議離婚或者是去法院辦理離婚的,纔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3、受害者一方提出離婚的,必須是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爲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4、必須是造成了一定損害。沒有證據證明造成損害的,法院就有可能不會支援離婚賠償的請求。

二、離婚有哪些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可以要求的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爲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爲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爲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質損害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3、遺棄情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

物質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屬於物質損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損害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給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離婚的賠償可以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是因爲重婚導致配偶其中的一方造成了身體傷害,比如染病,那麼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治療費用。如果是因爲家庭暴力引起精神傷害和誤工,那麼相關的費用都可以要求對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