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辦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不可以辦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卻是存在很多的優點,同時也比較方便、快捷,這也難怪很多打算離婚的夫妻會優先選擇這種方式辦離婚了。但實踐中,也有一些夫妻是不可以辦協議離婚的,主要是不滿足協議離婚條件。那究竟不可以辦協議離婚的情況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可以辦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透過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

(1)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2)一方當事人爲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透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係。

(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纔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二、協議離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1、離婚協議要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例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願,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爲處於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有的夫妻爲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受到阻礙。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能爲了儘快離婚或圖省心,而放棄自己在、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的權利,以免將來後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有些人協議離婚後,馬上又反悔,無非兩個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時之氣,而協議離婚。雙方冷靜下來後,都想起對方的優點,仍相互關心,放不下對方,覺得當時辦離婚太草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辦復婚登記就繼續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另外一種因素是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其實如果離婚夫妻不滿足相應的條件,都是不能辦理離婚手續,最終就是無法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至於不可以辦協議離婚的情形,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總結,各位可以瞭解一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協議離婚中,也是有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