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孩子改姓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離婚孩子改姓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離婚孩子改姓規定是什麼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還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根據孩子不同的年齡有不同的要求。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離婚後孩子戶口能遷到女方名下嗎?

按照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父母離婚,孩子判給誰孩子的戶口就跟誰。如果孩子歸父或母一方撫養,這一方需要把戶口遷出的,孩子的戶口頁跟隨遷出,如果這方戶口不動的,由另一方遷出,那麼孩子的戶口就不需要遷出。

(1)如果父母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帶的材料是:

1、離婚證;

2、將小孩的戶口本、出生證、夫妻戶口本到夫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

3、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戶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

4、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在居委會的證明上蓋章);

5、准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遷移證》;

6、遷移證到入戶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2)如果父母視起訴要法院離婚的,需要準備的材料是:

1、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

2、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拿着戶口本到遷入地辦理準遷證明。

3、持準遷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同意遷出意見書,在將準遷證交給遷入派出所即可。

夫妻感情破裂辦理了離婚手續後,一方會有變更孩子的姓名的想法,但是變更孩子的姓名需要符合法律的程序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外,還需要徵得不撫養一方的意見,否則擅自做主變更孩子的姓名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