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的判法是怎樣的?

一、離婚孩子的判法是怎樣的?

離婚孩子的判法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的情形法院可能將孩子判女方、也有可能將其判給男方,法院在判決撫養權的時候,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爲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男女雙方夠婚姻自由權,即使是子女也不得干涉。若父母離婚的時候子女的年齡低於十八週歲,那麼雙方協議協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對於都想要在離婚後可以直接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的情形,需要拿出相關證明自己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生活環境的證據。

二、離婚怎樣才能得到子女撫養權?

夫妻雙方離婚爭取撫養權時可以拿出相關證明自己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生活環境的證據,具體可以提交的證據如下:

1、證明夫妻雙方經濟能力的材料

包括工資單、繳稅證明、銀行存款單、產權證書等,充分的經濟實力是能爲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對爭取子女撫養權非常有利。

2、證明夫妻雙方綜合素質的材料。

撫養人的道德品質、人際關係、教育程度、價值觀等特性會對未成年子女的性格產生極大的影響,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所以應該儘可能提供一些展示自身素質的證據,如學歷學位證書、獲得的各種榮譽、參加義工及獻血等活動的證明等。

3、證明子女撫養環境的材料

一方面是居住情況,如一方的房產帶好學位、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生活、就學都更爲有利,取得撫養權的機會就更大;

另一方面是家庭成員情況,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4、子女意見

法院在處理撫養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平日生活中與孩子形成親密關係,爭取到孩子的意願是尤爲重要的。

對於已經與他人組建了家庭的公民來說,若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了孩子,那麼在感情破裂想要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首先需要採取協商、或者是起訴的方式來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