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可以不出庭嗎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可以不出庭嗎

隨着社會的進步,戀愛自由婚姻自由越來越深入人心。在法律層面上夫妻雙方由於感情不和可以進行離婚協議,減少夫妻雙方的爭吵和糾紛。但往往在事情的實施中,總會因爲個人主觀因素不願意配合相關部門的要求。那麼,您知道在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可以不出庭嗎?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筆者認爲,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誤區,對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應拘傳到庭。

一、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二、由於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爲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案。

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一法律規定爲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適用拘傳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會缺席審判,如果夫妻感情卻以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迴避庭審,則應依法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依法、公正地審理好此類離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由於客觀上無法組織原、被告調解,因此,可在審理中取消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裁判。裁判依據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關於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可以不出庭嗎的問題已經給出具體答案。如果您身邊遇到類似的情況時,在進行離婚協議某方故意迴避庭審的話,相關執法部門會採取相應強制手段要求某方參加庭審。所以,應該深刻意識到,法制社會,婚姻是自由的,夫妻感情不和單方有權解除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