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去法院起訴需要些什麼手續呢?我們都知道,如果夫妻雙方是屬於自願離婚的話,並且對於財產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這樣一系列爭論比較大的問題,也已經達成共識了的話,那麼雙方就可以直接到其中一方的常住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也就是民政局,去辦理離婚手續。我們通常把這種情況叫做協議離婚或者是自願離婚,一般沒什麼爭論。

但是,如果離婚的時候,只有其中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並不同意的話,或者是另一種情況:雙方都是屬於自願離婚的,只不過因爲財產的分割問題或者是子女的撫養問題,產生了分歧,那麼,這個時候就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所在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離婚訴訟的提起。

那男女雙方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應該遞交的各種材料證明具體都有哪些呢?一個是包含着向法院起訴的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以及訴訟的請求和訴訟的理由與事實等內容的起訴狀。提供雙方的身份證件、戶口本作爲證據,而有孩子的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以及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證據,或者是能夠提供被告一方有過錯的切實的行爲證據、財產證據等等。如果離婚的雙方是有孩子的,那麼孩子如果還沒滿兩歲的話一般都會判給女方,而且,法官還需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以及身體狀況,比如其中的一方是否有傳染性的疾病,諸如此類都會成爲法官的判決因素,而且由於十歲以上的孩子已經有了自己的思考能力,所以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離婚時向法院起訴的手續具體有以下幾個步驟:

(1)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來諮詢具體的事宜,當然,如果你的情況比較簡單的話,不聘請律師也是可以的。

(2)提起離婚的一方也就是原告,要向法院遞交起訴書。

(3)在經過法官的確認之後,法院同意予以立案。

(4)被告與原告雙方到場,然後開始審理。

(5)最後根據各種情況來判決離婚。

總之訴訟離婚一般都是分爲三個階段:

(一)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就如同字面的意思,訴訟離婚的一方向其中一方常住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當案件開始後,當事人是擁有着訴訟的權利與義務的。

(二)審理階段:在這個階段中又有着三個階段。第一個是準備審理開始前的各種事宜。第二個是在人民法院接受了該項案件後,開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這一階段叫做調解階段。第三個是在第二個階段進行過後,雙方依舊沒有調解成功,那麼,這時候就進行到了開庭審理的階段。

(三)根據第二個階段審理完了之後,法院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當然皆大歡喜,如果依舊調解失敗,那就當庭宣判,並會在十天之內送達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