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起訴期間對方糾纏怎麼辦?

一、離婚起訴期間對方糾纏怎麼辦?

夫妻離婚起訴期間對方糾纏怎麼辦?

如果對方威脅涉及到人身安全,在起訴後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爲申請。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二、對方不願要離婚有哪些方式可以解決?

1、向法院起訴再次離婚。我國的相關規定表明,我國的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滿足條件的可以合法締結婚姻也可以自由結束婚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離婚,但爲了保障另一方不願離婚的意思表示自由,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的,經調解不成,不予離婚,六個月後,可提起第二次離婚,這時法院認爲雙方確實是婚姻破裂的,應當准許離婚。  

2、夫妻協商協議離婚 。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訴訟離婚,另一種是協商離婚,一方不願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積極主動與對方溝通,商議對方能離婚的條件,能接受的,則可簽訂離婚協議,也有可能,一經溝通協商,發現夫妻感情還能持續,取消離婚的念頭。  

3、達到法定離婚的情形。對方個人的意願不願離婚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或者是達到了法定離婚的條件,法院一經調查發現對方真有出現重婚或者婚內與他人同居的、家暴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或者吸毒等情節惡劣的以及夫妻雙方因爲感情破裂,確實已是分居兩年的,法院應當予以離婚,尤其是在第一次起訴的時候,因此,若是有對方犯錯的證據,則可要求離婚。

離婚起訴期間對方糾纏該問題要根據騷擾的程度來決定,但是如果對方的騷擾已經給被騷擾者帶來嚴重的後果,那麼可以選擇報警。但是,必須明確一點,雙方在起訴離婚階段直至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且判決生效前,雙方依然是合法夫妻,雙方理應盡到家庭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