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補寫給父母借條由誰來還錢?

一、離婚後補寫給父母借條由誰來還錢?

離婚後補寫給父母借條由誰來還錢?

1、離婚後補寫給父母借條由借條書寫者來承擔債務償還責任,這是由於該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債務。只有是那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建立的債務關係,纔有可能會屬於夫妻債務。

2、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爲共同生活或爲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第十八條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爲夫妻共同債務。

二、子女與父母書寫的借條有效嗎?

子女與父母書寫的借條一般是有效的,關鍵在於借條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借條,就是一份簡易的借款協議,而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原則上,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子女與父母之間書寫的借條一般是有效的,若該借條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書寫的,那麼該借條一般會被認定爲是夫妻債務,但若是在離婚手續已經辦理了之後才書寫的借條,那麼此時只有書寫借條的一方需要履行債務的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