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分居2年就自動離婚?很多次都提醒當事人:除了一方死亡,婚姻自動終止以外,合法的婚姻關係的解除,要麼雙方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要麼到法院起訴離婚,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是正式離婚的兩種途徑。不存在自動離婚這一離婚方式。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