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公告期是多久?

起訴離婚公告期是多久?

近來,因各種原因綜合作用,離婚率越來越高。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選擇離婚。離婚一般分爲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但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則無法協議離婚,只能選擇起訴離婚,且對於下落不明的人應適用公告送達,那麼起訴離婚公告期是多久?下面小編將爲您介紹。

1、《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根據本條規定,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前提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該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轉交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另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2、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爲送達。 具體公告期間法院決定(公告期爲60日), 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最長不會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公告送達的條件是被告下落不明,實務中是要戶籍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證明,證明被告確實下落不明,才能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公告會有兩次,第一次,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公告期60天,公告期滿後3天開庭,宣判之後還需要公告送達判決書,公告期同樣60天,期滿後再加15天上訴期,之後判決就產生法律效力了。

民事訴訟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會給被告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爲公告期滿後的15日和30日內。開庭時間爲舉證期限屆滿後第三日上午九點(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公告一般由人民法院報刊登,費用爲260元。

由此可見,公告送達僅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且自送達之日起公告期爲六十日,六十日後即視爲送達。針對起訴離婚公告期是多久這個問題的答案其實和公告送達的期間是一致的,即爲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