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一、離婚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離婚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找不到人也可以離婚。此時,有兩種情況要區別對待。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離婚的程序不一樣。

(一)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對方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1)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立案。

(2)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3)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4)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限爲: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公告期滿,視爲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二)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爲,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訴訟當事人是否必須出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把“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爲必須到庭的被告是基於特定的考慮。“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作爲必須到庭的條件,我們是容易理解的;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作爲必須到庭的條件,是因爲贍養、撫育、扶養這三項義務是帶有緊密人身性質的義務,且原告起訴的目的是爲了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這些不履行義務的人到庭,法院可以對這些人當庭進行思想教育,讓其意識到自身行爲的錯誤及違法性,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後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

而離婚案件的雙方雖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但原告起訴的目的並非要求被告履行扶養義務,而是要求解除婚姻關係(這也必然包含着解除扶養關係)。所以,離婚案件的被告並非必須到庭參加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因對方不履行相互之間的扶養義務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須到庭的。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必須是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只有這樣才能夠將相關的應訴材料送達給被告。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確實找不到對方,還可以公告送達,但公告送達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