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重婚判幾年

多次重婚判幾年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按照傳統的刑法觀念,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已有配偶的人又和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另一種是有配偶的人與第三人形成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係,或者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與之形成?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係。所謂事實上的非法婚姻關係具體表現爲:男女當事人雖未登記結婚,但確實以夫妻關係相互對待而同居生活。民政部於1994年2月1日發佈並於同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