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離婚需要本人嗎

起訴離婚的,夫妻雙方作爲原告和被告,在離婚調解以及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必須親自到庭。法律如此規定的原因主要在於離婚會涉及雙方身份關係的變化,只有本人才能最終決定。
很多人結婚後去了國外生活,離婚時需要回國起訴和開庭會增加時間和金錢上的成本,因此想在國內找代理人解決;還有一些人已經鬧得不可開交,起訴時也不想再見到對方了,因此也找代理人解決。然而,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係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而且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調”後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纔算數。
同時,因爲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係的糾紛,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於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以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爲原則,在當事人能夠表達自己意思的情況下,出庭應訴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不能僅由訴訟代理人進行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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