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解除情形的範圍包括什麼?

一、婚姻關係解除情形的範圍包括什麼?

婚姻關係解除情形的範圍包括什麼?

1、當事人自願

婚姻自由是我國《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係也可因當事人自願而解除。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係,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係,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係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准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透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係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係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爲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

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這些條件的成就,也可以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

二、訴訟離婚准許離婚的情形規定

《民法典》第1079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民法典》第1079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該關係,只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

其實在我們的夫妻之間的日常婚姻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產生各種矛盾的時候的,我們一定要注意的是,不是隻有離婚纔是解決問題的方式,此時也是可以協商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