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夫妻離婚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夫妻離婚是大事,此時關係到自己的人身利益,因此不能草率決定。需要考慮清楚之後才離婚。而實踐中,夫妻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其實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那到底夫妻離婚時需注意哪些問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離婚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夫妻離婚一般需要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1、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要合法,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商一致的結果,並且要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具體處理方式列舉清楚。

2、訴訟離婚的,要寫好起訴狀,準備好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以及財產清單。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其實無論是在結婚還是離婚的時候,對於當事人而言都是有一些需要格外注意的問題,不然的話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當然,若是透過訴訟方式離婚的話,小編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打離婚官司,這樣才能更好的爲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