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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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要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話,可以選擇協議或訴訟這兩種方式中的一種,對於其中的起訴離婚來講,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都可以的,那麼法律中規定的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都包括了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可以起訴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行爲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於重婚的違法行爲。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爲婚姻關係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爲。虐待和遺棄行爲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爲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後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視爲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後,可判決准予離婚。

二、離婚撤訴後可以再起訴嗎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對於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但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離婚請求的,則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應當受理。另外,關於離婚有時間限制的法條還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情況下,夫妻都是可以協議離婚的,有時候法律中規定只能選擇訴訟離婚,由法官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再結合實際的情況作出處理,此時也不是說就一定會判決夫妻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