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糾紛管轄婚姻登記地是否有管轄權
有管轄權。
1、離婚訴訟中,不按照結婚登記地法院確定管轄。不能以結婚登記地確定管轄。
2、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3、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夫妻雙方離婚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
(一)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勞動教養;
4、監禁。
(二)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一般情況是是在婚姻登記處辦理,但是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爲了方便大家的生活,國家的機關部門所做的事情,都是互聯網的行駛,所以離婚也是可以在一方經常居住地址的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前提是帶的資料要稍微比在管轄地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