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離婚財產怎麼分?

感情破裂離婚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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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夫妻由於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的不在少數。雖然離婚不是每個人願意見到的,但也許是對雙方最好的處理方式。既然選擇離婚,除非對方自願放棄所有財產,那麼就肯定會涉及到財產的分配。我國法律對於離婚財產分配有明確的規定,下面將爲大家介紹,感情破裂離婚財產怎麼分?

感情破裂離婚財產怎麼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法院將根據以上原則進行分割。

只分配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採取均等分割的原則;而婚前個人財產是不進行分配的,歸各自所有。一般而言,財產分割都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清楚;如果協議不成,當事人可以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