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離婚協議與賠償款怎麼辦

一、拒不執行離婚協議與賠償款怎麼辦?

拒不執行離婚協議與賠償款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因此,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協議無法履行的,可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審理後,纔可依據法院的裁判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

1、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2、裁機構的裁決;

3、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4、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

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雙方離婚是完全自願的,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其中,子女問題,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不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是否有什麼實質性的過錯,可是在離婚時自願給另一半支付賠償款的,領了離婚證以後,就應該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在沒有正式辦理離婚登記之前,離婚協議書當中的任何條款都是可以隨時隨地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