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對離婚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草案)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制度作出了規定,並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爲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

三是關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修改爲“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四是將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爲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

以上就是離婚冷靜期的具體規定,涉及到上述情況的目的是爲了減少衝動離婚的情況,夫妻之間涉及到辦理離婚的,還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子女撫養權進行分割,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