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人不在怎麼辦理?

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人不在怎麼辦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選擇訴訟離婚,並不僅僅是因爲雙方當事人關於財產問題達不成一致,更多情況下是因爲,找不到對方的人,所以只能夠採取訴訟方式來進行解決,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人不在怎麼辦理?

一、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人不在怎麼辦理?

起訴離婚另一方找不到人怎麼辦

既然夫妻一方找不到對方能離婚,那麼找不到人怎麼離婚呢?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這婚到底怎麼離,是去法院還是去民政局?

找不到人怎麼離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受理這類案件的時候分爲兩種情況:

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 向法院申請失蹤或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後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找到人怎麼離婚的情況,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法院開局公告送達的單據,有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公告期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爲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在這種情況下找不到人怎麼離婚?

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離婚向哪起訴?

訴訟法院的管轄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涉外離婚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戶籍地進行起訴)。

如果說,離婚訴訟當中的對方當事人找不到人,下落不明兩年以上,可以向法院申請人死亡,或者是失蹤,當然,法院對於離婚當事人不到場,也是可以存在着缺席判決的,除此之外也介紹了一下起訴離婚的管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