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離婚判決可以上訴嗎?

法律規定離婚判決可以上訴嗎?

一、離婚判決可以上訴嗎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離婚怎麼選擇上訴法院

離婚糾紛中,如果當事人雙方無法透過協議的方式離婚,那麼若要解除婚姻關係就只有走訴訟離婚這條路。訴訟離婚案件中,首要的問題就是訴訟管轄問題,即一方應當向何地法院起訴的問題。

(一)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果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未超過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於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關於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如果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一方爲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軍人一方爲文職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離婚訴訟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對於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案件,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訴一般是針對那種兩審終審制的案件,若本身就屬於一審終審的話,自然判決作出之後就會生效,並不存在上訴的情況,不過之後當事人卻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再審。只不過在再審期間,之前的判決或裁定還是會繼續執行的。對於離婚案件而言,通常針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在規定的時間內才允許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