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必須要提供證據嗎

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必須要提供證據嗎
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援其對對方的指控,收集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時要採取法律允許的方法、手段和途徑向瞭解真相的單位、組織、人員詢問、收取證詞、記錄、憑證等,如家庭暴力傷害後拍攝的照片、X片等,醫療機構診斷受害人因長期家庭壓力患上疾病的病歷;可能的話,也可以請有關證人出庭作證。
1、過錯行爲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鑑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於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爲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