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傳票公告送達是什麼意思?

起訴離婚傳票公告送達是什麼意思?

一、起訴離婚傳票公告送達是什麼意思?

起訴離婚傳票公告送達,是指是被告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透過公告程序從法律上視爲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公告程序的條件必須是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民通意見》第八十八條對公告的方式作了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爲送達。”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檔案作出迴應,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迴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二、司法解釋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爲送達。

在進行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司法機關會根據需要向雙方當事人進行傳喚,來進行合法的案件審理過程,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履行相關法律責任,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做好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在司法實踐中,到司法機關也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方法和方式進行傳票的送達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