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女方出軌男方可否獲得賠償

婚內女方出軌男方可否獲得賠償

婚姻在當代社會是指適齡的男女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經濟生活以及精神物質等方面自願結合。同時雙方根據自身的條件,觀念結合而產生的夫妻關係,我國依法保護公民的婚姻關係。也支援婚姻關係中任一方表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時的申訴權。

婚內女方出軌男方可否獲得賠償

在收集到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爲,破壞了夫妻雙方的感情的時候,法院將對沒有出軌的一方的婚姻賠償的申訴予以支援。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當出現以上幾種法定情形的,請求方可以要求被請求方予以一定的離婚賠償。需要特別主要的是,以上的四種法定的情況是限制性的列舉規定,不可以對法定過錯的行爲作出擴大化的解釋。即並非所有的過錯,都可以申請離婚賠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情況,都可能造成對方的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這時候法院會透過不同情節判定雙方是否存在沒有感情而判決離婚,但是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但是有了上述的法定過錯,一定可以獲得經濟上的賠償,因爲法定的過錯必須給請求方造成惡劣損害。這種損害不僅僅是精神損害還包括物質上的損失。比方說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後,或者是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可能會造成家庭成員身體上的損害,這種損害可能造成當事人誤工費用,醫療費用等等,這都需要對方予以賠償。

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性質,離婚損害賠償偏重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中確定的夫妻之間的身份關係。這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不同於財產權,他是夫妻雙方之間相互的精神上的依賴,和身心的愉悅。因此在《民法典》中的第1091條中相應法定過錯產生的時候,必然給夫妻雙方的關係,雙方的精神帶來極大的損害。因此在《民法典》中的第1091條所規定的範圍之內,造成了夫妻雙方關係破裂,無過錯方因爲對方的過錯給自己帶來的精神上的損害,過錯方是需要予以對方一定精神上或者物質上的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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