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標準

離婚損害賠償標準
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透過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雖然我們不可以對離婚精神損害有一個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可以大概地確立一些概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具體實踐中有一個大概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爲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