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精神病性狀的抑鬱怎麼判

離婚案件中精神病性狀的抑鬱一般不會判決離婚。一般需要健康的一方去證明,精神病患一方是治癒不了的,法院纔可以去判決離婚。通常情況下抑鬱症是可以治癒的精神疾病,所以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小,除非能證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案件中精神病性狀的抑鬱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