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中,證明雙方並未進行離婚,結婚證有效。離婚後結婚證會由當地婚姻登記機關收回或銷燬。如果是民政局辦的協議離婚,應當收回結婚證。如果是法院進行的離婚,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就行了,結婚證不收回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離婚後的結婚證處理
1、作廢不收回
協議離婚是夫妻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情況。這時到民政局申請離婚,婚姻機關登記人員會註銷掉結婚證,讓它沒有使用效力。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2、直接收回結婚證
如果兩人存在很大的糾紛,那就需要到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當事人的結婚證如何處理則未作任何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1)收回當事人的結婚證。
(2)留存結婚證複印件、原件退還當事人。
(3)參照婚姻登記機關的做法,註銷結婚證後退還當事人。
結婚證是證明夫妻雙方婚姻的法律證明,夫妻雙方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話,那麼結婚始終進行有效,如果是已經離婚的話,那麼結婚證是無效的,但是如果雙方是進行協議離婚,結婚證會被進行收回處理。如果夫妻雙方是屬於法律訴訟,離婚的話,那麼結婚證就已經無效,法院下達的離婚判決書代表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