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訴前保全如何調查財產

一、離婚申請訴前保全如何調查財產?

離婚申請訴前保全如何調查財產

1、提供對方的銀行帳號或開戶銀行,到相關銀行調取帳戶資金來往明細;

2、到對方的單位財務或人事部門進行調查,但由於人爲因素的影響,調查結果不見得準確;

3、到相關稅務機關調查對方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並倒推對方的實際收入。

二、訴前保全必須具備的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給予補償原則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四、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調查財產的這些方法沒有什麼固定統一的標準,主要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話,被申請人的財產清單是需要由申請人提供的。無論是透過哪一種方法調查對方的財產狀況的,這些方法都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