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顯失公平該怎麼辦?

離婚協議顯失公平該怎麼辦?

對於離婚協議書,這是夫妻選擇協議方式離婚的時候需要簽訂文書,如果缺少了該協議,最終也是不會准許離婚的。當然,有的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面簽字之後,才發現該離婚協議顯失公平。那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處理纔好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離婚協議顯失公平該怎麼辦?

根據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這一司法解釋給出了撤銷或者變更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兩個法定條件:一、協議後一年內提出;二、因欺詐、脅迫而訂立。依據這一規定,顯失公平不是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理由。

離婚協議具有人身依附性,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按照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離婚協議書雖然也是一種合同書,但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是以婚姻關係爲基礎簽訂的協議,不同於合同法中一般的協議書、合同書。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日常生活表現、感情基礎、對孩子的撫養、有無過錯、離婚原因等,對於離婚協議的簽訂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有的當事人認爲對方是弱勢,自己是強勢,有的覺得造成婚姻破裂的責任在自己,還有的是因爲心疼孩子,在存在以上感情因素的情況下,就會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做出讓步,而不像普通民事協議那樣,採取平分或基本平分財產的方式來分割離婚財產。可見《民法典》第147條規定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不適用於《民法典》。《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對此專門做了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公平原則。

“顯失公平”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往往爲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作出很大的讓步,可離婚後卻又出爾反爾,以顯失公平爲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請求會因爲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援。可見,離婚時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如果發現協議條款難以接受可以拒絕簽署離婚協議,但是一旦簽訂了當事人原則上應當遵守。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方在訂立離婚協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爲,否則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法院在審查時,只要認定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應該依法確認離婚協議的合法和有效。

另外,根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顯失公平的協議可以撤銷。但是因爲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可能由於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響,不能達到完全平均分割,離婚協議通常很難認定是否顯失公平,本案原告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以顯失公平爲由請求覈銷離婚協議中就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可。

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對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法律是沒有作出過多幹涉的,只要具體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那就認爲該約定有效。因此要是發現離婚協議顯失公平,此時不能證明是因爲欺詐或者脅迫而簽訂的話,那該協議也是認爲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