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一方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方面也是會作出審查之後,纔會受理案件。在受理了離婚案件之後,並不代表最終一定可以離婚成功,這點還請大家注意。而對於開庭審理的時間,也是大部分當事人關心的內容之一,那究竟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開庭審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到法院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我國民訴法並未直接規定起訴後應當何時開庭,但是對於整個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一)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願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調解不成法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鑑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五)根據庭審情況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

其實我國法律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從實際考慮的話,因爲不同法院的情況不同,在受理案件之後會根據自身的一個情況對案件的開庭進行一個排期,所以這就造成了不同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具體時間不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