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可知,由於一方過錯致使感情破裂進而導致的離婚,且對另一方造成一定損失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賠償。這種賠償既包括人身賠償也包括精神賠償,具體的賠償範圍和大小應當按照所遭受的損失來估量。至於,法律規定有四種法定的過錯情形: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現在我們知道,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無過錯方就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與男方或是女方提出離婚沒有任何關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