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法院不準離婚

一、哪些情形下法院不準離婚

哪些情形下法院不準離婚

(一)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又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經調解和好無效,可以判決不準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二)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而起訴離婚,經調解和好無效,均判決不準離婚。

(三)一方因有外遇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判決不準離婚。

(四)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五)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二、判決不準離婚後怎麼辦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可以先看看自己的情況是否屬於無效婚姻,如果屬於無效婚姻可以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或另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不是屬於無效婚姻,屬於同居,也不屬於事實婚姻,不用向法院起訴,直接解除關係即可。如果屬於法律上的合法婚姻,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法律對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有時間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從這兩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但如果在六個月內出現新的情況、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離婚請求的,則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就應當受理,比如一方使用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

另外,關於離婚有時間限制的法條還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被判不離後還準備離婚如果沒有新的理由新的情況,可以在6個月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是有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這點上並沒有限制過錯方起訴離婚的權利。但是起訴離婚,即便法院依法受理了離婚案件,之後也按照正常的流程,先調解後審判,但最終也不一定就會判決夫妻離婚,原則上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夫妻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了的,那麼纔會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