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上訴離婚一方不同意也沒用,依照上訴正常流程進行即可。上訴,指的是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對該案再行審理的訴訟制度。上訴可以引起第二審程序。

上訴離婚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離婚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一方不服的,都可以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不論另一方是否同意,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

離婚訴訟的上訴流程:

1、不服一審判決的當事人書寫上訴狀;

2、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

3、原審法院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4、原審法院向上級法院移送卷宗;

5、二審法院審查、開庭審理;

6、二審法院在審限內結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爲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綜上,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不以一方意志爲轉移,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在法定上訴期內都是可以依法提起上訴的,當然,法律規定一審終審案件除外。離婚案件不是一審終審,因此對於訴訟離婚,一審判決後,當事人任一方不服的,都可以上訴,不論另一方是否同意,也根本不用管對方同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