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離婚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通知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仍堅持要求離婚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哪些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會判離?
法院不必然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何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不希望在一起生活的,兩人經過協商離婚無果的,就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申請,法院一般是先進行調解,雙方確實是不願意在繼續共同生活的,法院會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