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82男方離婚訴權限制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任振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爲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而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一個限制。但這條限制不是絕對的。

民法典1082男方離婚訴權限制是什麼?

1、這一規定只是推遲了男方提出離婚的時間,並沒有從實質上否定男方的離婚要求。期間屆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的,不受本條限制。這是因爲,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是出於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準備,不及時受理,可能更加不利於對孕、產婦和胎、嬰兒的保護。

3、在此期間,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也應准許。

4、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也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5、這一規定只是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程序性規定,並不涉及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

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受此限制。因爲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受理。至於是否准許離婚,還要經過審理後再行決定。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起訴離婚的案件處理中,我國的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兩條,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分別對現役軍人的配偶的離婚請求權和男方的離婚請求權進行了限制,我們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