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怎樣起訴離婚?

一、法律規定怎樣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怎樣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起訴離婚首先是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最後等待法院的開庭判決就可以了。起訴離婚需要滿足如下條件要求: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4)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多少錢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起訴離婚是我們國家比較常見的一種離婚的方式,因爲大多數離婚類型案件當中,其中一方當事人是不願意離婚的,所以沒有辦法協商一致,只能夠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夫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