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方不同意離婚應該如何起訴

寫民事訴狀,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立案庭審查後,繳費,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法院給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一方不同意離婚應該如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