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離婚不離怎麼做?

一、被起訴離婚不離怎麼做?

被起訴離婚不離怎麼做?

被起訴離婚,然後想要不離的,當事人應當證明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條件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被起訴離婚了,然後想要不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沒有破裂,只要能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沒有破裂,人民法院就不能判決離婚,人民法院想要判決離婚的,必須要有證據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哪些情況不能起訴離婚

法律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自由又不是絕對的,而是在法律框架範圍內的自由。在很多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也會受到限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在一定期間內對男方離婚請求權的限制主要是爲了保護婦女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男方在此期間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特殊情況除外。如果在審理期間發現女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則應直接駁回男方的離婚請求,特殊情況除外。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請求的,不受本條限制。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本條是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體現了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給予的特殊保護。這裏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本條僅限制原離婚訴訟原告一方,被告一方不在此限,原來的被告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還有一個限制條件就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中所依據的離婚事實、理由沒有本質變化情況。如果出現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和新理由,則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後,另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的,並不會影響到法院的判決,如果離婚的理由充足的,法院會作出離婚的且在訴訟,離婚案件中,應該將夫妻的共同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進行一個明確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