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聯繫不上丈夫該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女方聯繫不上丈夫該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丈夫失蹤,女方一般可以採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92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透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爲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爲失蹤人後,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