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次數限制是多少?

一、離婚冷靜期次數限制是多少?

離婚冷靜期次數限制是多少?

無數次。《民法典》目前對離婚冷靜期的次數沒有規定性的限制和說明,理論上離婚冷靜期可以是無數次的。這對很多特別想離婚的人來說是不能接受的。當事人確實想要一次離婚的,可以不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就不用經過離婚冷靜期的程序,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方式是可以一次判離的。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意味今後凡是登記離婚將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

二、辦理離婚手續有什麼程序?

婚姻登記機關依行政程序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分爲申請、審查、批准。

1.申請。

凡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要求離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辦離婚手續。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首先,應查明當事人提供的情況是否屬實,不得弄虛作假;其次,審查申請離婚的當事人是否符合行政離婚的條件。對一方要求離婚的,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雙方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批准。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婚姻關係。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當事人主體協議離婚要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辦理離婚的程序有申請、審查、批准三個方面。申請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需要有一方到戶籍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審查是指民政局需要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中的請求進行依法調查。批准是指民政局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給其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