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仍然同居按照什麼處理

協議離婚後仍然同居按照什麼處理

一、協議離婚後仍然同居按照什麼處理

離婚後私自同居是非法的,其婚姻關係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社會上確實存在離婚後雙方又同居的現象,要想真正的恢復夫妻關係則需要到民政局重新辦理登記,這樣纔是合法夫妻。原因是男女雙方履行婚姻登記是一種確認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後,原夫妻關係就已不復存在。離婚後私自同居受到法律保護嗎?如果想再次承認婚姻的有效性,就必須按照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因此,在離婚後私自同居期間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是不合法的。

在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諸如非婚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或債權債務等事宜,人民法院應一併作出處理。

1、撫養問題的如何解決——對於離婚後私自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分手後仍應承擔撫養義務。而撫養費的承擔應該實際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對於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2、財產分割問題如何解決——相對於婚生子女而言,私自同居所生育的子女爲非婚生子女,他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如繼承權。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財產分割仍然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財產分配的份額。

二、同居糾紛如何處理

對於一般的同居關係的解除,適用以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一般的同居關係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糾紛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釋將這種關係的解除叫做“解除同居關係”,而不是“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夫妻協議離婚的,除了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之外,還要按照規定辦理離婚手續,之後領取到了離婚證的,那麼才能實際解除婚姻關係。但有的夫妻在協議離婚之後居然還同居在一起生活,這種情況下其實會按照非法同居關係處理,自然對雙方的利益也是不會提供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