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訴訟離婚被告始終不出庭怎麼辦?

一、第一次訴訟離婚被告始終不出庭怎麼辦?

第一次訴訟離婚被告始終不出庭怎麼辦?

1、被告是否出庭,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2、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

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訴訟離婚流程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夫妻雙方進行訴訟,離婚並不需要對方到場,法院纔會判決離婚。對方即使拒絕進行出庭,只要原告一方出示,夫妻雙方之間婚姻感情已經破裂,並且沒有調解的可能性。那麼法院也會判決夫妻雙方進行離婚。即使法院沒有判決,准許離婚,也可以在六個月之後再次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