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調解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不同的調解步驟:

離婚案件調解的規定是什麼?

1、一般離婚案件。

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爲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爲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透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佈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佈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2、複雜離婚案件。

複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爲:

(1)進行以夫妻和好爲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後,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並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爲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准予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爲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夫妻之間如果是需要離婚的話,離婚的方式包括訴訟離婚以及協議離婚兩種,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何種離婚方式都是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