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收養會坐牢嗎

民間收養會坐牢嗎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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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收養會坐牢

根據我國1991年《收養法》(1998年修正)收養關係的成立收養關係的成立,需具備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具體爲:
一、形式要件:
1、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爲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二、實質要件
1、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應當具備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收養關係,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且自始無效。